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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做好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工作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17-10-17 21:39:18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我省将于201712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为做好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机构的主要工作和职责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实行层级管理和成果信息在线汇交制度。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一级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国家科技成果网负责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的运维)。

(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二级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评估中心承办相关具体事务)。

(三)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为三级登记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各州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省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可指定所管辖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单位为四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行业和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在20171120日前,将四级登记机构名单报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二、工作流程

(一)完成单位填报信息

1.成果完成单位按照属地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所属行业和单位的登记机构(三级或四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单位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申请成为在线登记系统的普通用户(每个完成单位仅限申请1名普通用户);

2.登记机构为成果完成单位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3.成果完成单位登录在线登记系统录入信息(网址http://cgdj.tech110.cn/,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二)登记机构审查

各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发布实施办法》(云科奖发〔20152号)的要求,对申请登记和下级机构上报成果的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登记。

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三)打印证书

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三级以上级别登记机构的审查,由三级以上级别的登记机构出具《科技成果证书》或《科技成果完成人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2017 1130日前为在线登记系统过渡期。从即日起至20171130日,全省科技成果登记方式逐步从单机系统过渡到在线登记系统。过渡期间,全省科技成果登记采用在线登记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8.09.0(脱机版)》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12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统计工作。此后的科技成果登记年度统计、数据上报均依托在线系统进行操作。

(二)各登记机构2016121日—20171130日脱机版的登记成果上报数据包请于2017125日前报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邮箱623425832@qq.com,或通过QQ群“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发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罗峰、龙向东

  话:087163155414

2.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联系人:管红斌、李煊

  话:087163161306631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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