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文件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对研发项目异议事项的鉴定问题
县(区)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期间及开展事后核查工作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提请鉴定:
(一)县(区)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研发项目转请鉴定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县(区)科技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州(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镇雄、宣威和腾冲市/县,由其市/县级科技部门直接进行鉴定。
(三)州(市)科技部门或省直接管理的市/县科技部门(以下统称“鉴定部门”)收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渠道将《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参考式样见附件2)反馈县(市、区)税务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鉴定的,经鉴定部门领导同意,可再延期10个工作日。
(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五)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级税务部门逐级转请省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二、关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问题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税政二处、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高新处共同组成“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小组”,并分别指定相关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开展沟通、协调有关工作事宜,传递企业研发立项、政府补助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除情况等信息,共同组织对基层和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科技部门也应建立和完善贯彻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