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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3-20 09:28:44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落实《关于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云党人才〔201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推进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集中引进和培养一批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建设众创支撑平台,形成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氛围,推动引领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通过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以下三方面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类园区:

1. 创新业绩突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强,具有区域和行业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2. 创业带动或孵化能力显著,形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3. 人才扶持政策优化,人才服务环境优良,人才发挥作用效果明显,在本行业领域示范作用显著。

第三条 紧密围绕昆明市“188”重点产业领域,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20个“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其中企业申报的“双创示范基地”入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四条 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具体负责“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

第五条 市人才办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发布年度选拔通知,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选拔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是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良好信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园区。已入选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自动备案,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申报单位必须重视人才工作,制定有相应的人才发展规划,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有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工作成绩显著,形成各类人才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突出各自不同类型主体的优势和特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注重人才培养和产学研结合;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园区应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平台。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申报“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良好的人才基础,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学术研究、科技研发、应用技术研究水平及人才队伍实力居区域和同行业前列;

2. 具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有条件建立国际国内通行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积极开展国际化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

3. 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4. 所属科研或产业领域符合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形成专利等科研技术创新成果符合市场需求,有实现成果产业化的条件;

5. 基地建设目标明确,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申报“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园区产业发展符合我市布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

2. 园区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3. 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有专利等创新创业成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园区已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服务功能完善,专设服务机构、窗口和工作人员,能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5. 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已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填报《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提出推荐单位名单,材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专家组由5-7名行业专家组成,认定方式采取材料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相结合,以申报单位现有工作基础为主,结合申报单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根据评估结果,专家组按照优先原则提出当年拟认定“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共同对拟认定的“人才双创示范基地”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拟认定“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在我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发布认定通知并授牌。经认定的“人才双创示范基地”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共同授予“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人才双创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经费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市人才办的“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拨付。工作经费根据实际,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市人才办的“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获认定后,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项目;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园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园区内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发展引导。

第十八条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好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对“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报送“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度组织互查或抽查。建设期满后,集中进行评估验收。对成绩突出的“人才双创示范基地”重点培养,作为候选推荐申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人才双创示范基地”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一)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在申报、评估、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

(三)检查或评估验收中存在问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应积极参与配合市人才办安排的相关活动和工作,并加强自身人才工作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才双创示范基地”要制定和完善尊重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政策,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政策,以人才政策突破带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为各类人才成长和施展才干创造良好环境。鼓励“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税收、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加大吸引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高质量的创业,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政策创新,积极为“人才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条件,支持基地和基地内的单位申报各类科研、工程、产业发展等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匹配相应的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汪建辉1536805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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